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郭智英,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稳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58号珍景小区3号楼15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郭文奇,总经理。 被告郑州齐辉摩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南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智英诉被告郑州市稳起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齐辉摩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智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郭智英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