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郭新凯,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荣阳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凯诉被告郑州荣阳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凯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新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郭新凯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