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郭文华,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靳会浩,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晓梅,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华诉被告张晓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华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文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文华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