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郭德高,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龙江,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滑铜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高诉被告赵龙江、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高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高负担。 审 判 长 贾海宏 人民陪审员 李金红 人民陪审员 郎胜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