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郭德高与赵龙江、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郭德高,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龙江,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滑铜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高诉被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郭德高,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龙江,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滑铜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高诉被告赵龙江、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高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高负担。
审 判 长  贾海宏
人民陪审员  李金红
人民陪审员  郎胜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云峰
-1-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郭文华与张晓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