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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彦昌与河南咸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76号 原告郭彦昌,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河南咸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货站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白双建,经理。 被告王伟,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76号
原告郭彦昌,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河南咸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货站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白双建,经理。
被告王伟,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昌与被告河南咸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彦昌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章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彦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郭彦昌负担。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