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76号 原告郭彦昌,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河南咸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货站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白双建,经理。 被告王伟,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昌与被告河南咸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彦昌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章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彦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郭彦昌负担。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