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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钻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46号 原告郑州金钻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智敏。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涛。 原告郑州金钻广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46号
原告郑州金钻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智敏。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涛。
原告郑州金钻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钻广告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颂雅庭装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钻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颂雅庭装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原、被告共签订七份《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河南商报》上发布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是被告在支付了39900元广告费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102600元及违约金132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将剩余广告款82600元支付完毕,故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至2012年6月28日,金钻广告公司与深圳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共签订了七份《广告发布合同》,约定金钻广告公司为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河南商报》上发布广告。其中四份合同(总金额为106500元)约定了付款时间,分别是2011年12月31日、2012年6月30日、2012年8月31日。其余三份合同(总金额为36000元)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合同还约定,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费用,金钻广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金钻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河南商报》上发布了广告。2013年4月12日,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金钻广告公司广告费19900元;2013年6月25日,支付20000元;2013年12月4日,支付20000元;2014年3月8日,支付20000元;2014年3月28日,支付20000元;2014年4月9日,支付426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付款时间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现虽已经支付全部广告费,但超过了约定的付款时间,故原告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七份合同中有四份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总金额为106500元,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经计算,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650元。美颂雅庭装修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金钻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7元,由原告郑州金钻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10元,被告深圳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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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