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976号 原告郑州趣趣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与商务西一街丹尼斯七天地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旭。 委托代理人杨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冠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双信酒店家具。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15号出具市场办公楼7-8号。 代表人孟青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趣趣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双信酒店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趣趣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趣趣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郑州趣趣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