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64号 原告郑州豫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巧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大展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纪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豫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展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豫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豫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豫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豫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