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47号 原告郑州融圆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颖,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怀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融圆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怀府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融圆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融圆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融圆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融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