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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759号 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巧玲,女,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51号楼附94号。 委托代理人常振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759号
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巧玲,女,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51号楼附94号。
委托代理人常振娥,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赵豪,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