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271号 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巧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振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福莉,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郑州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