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31号 原告郑州朗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名仕职业培训学校。 负责人贾晶茹,校长。 委托代理人樊鸿烈,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朗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名仕职业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朗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朗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朗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朗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