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854号 原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超,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明,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派遣人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 委托代理人王圆圆,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明、郑州派遣人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文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