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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郭贵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名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行义。 委托代理人李利,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贵禄,男,81岁。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名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行义。
委托代理人李利,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贵禄,男,81岁。
委托代理人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喜荣(系被告郭贵禄之女)。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献忠。
委托代理人陈祥国,该单位法制科科长。
关于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诉被告郭贵禄、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郭贵禄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管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