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名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行义。 委托代理人李利,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贵禄,男,81岁。 委托代理人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喜荣(系被告郭贵禄之女)。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献忠。 委托代理人陈祥国,该单位法制科科长。 关于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诉被告郭贵禄、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郭贵禄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管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