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83号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汤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隆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邱隆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隆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原明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