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37号 原告郑州华柱白癜风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永臻。 委托代理人庞广才,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莎莎,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卫红,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柱白癜风医院诉被告卢莎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华柱白癜风医院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柱白癜风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州华柱白癜风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