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68号 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红研,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女,该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孙玉肖,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玉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卡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