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64号 原告郑亭运,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聪,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昭,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庆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亭运诉被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郑亭运自愿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亭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亭运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