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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冠军与李学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86号 原告郑冠军,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学增,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冠军诉被告李学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86号
原告郑冠军,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学增,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冠军诉被告李学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冠军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郎胜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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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