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86号 原告郑冠军,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学增,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冠军诉被告李学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冠军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郎胜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欣 -2-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