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豆胜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515号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卫,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狄恩鸿,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豆胜利,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515号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卫,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狄恩鸿,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豆胜利,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豆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