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515号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卫,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狄恩鸿,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豆胜利,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豆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