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二初字第2034号 原告郑州农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俊。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博工业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郭爱荣。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盾建陶厂。 法定代表人郭爱荣。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农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金博工业陶瓷厂、郑州金盾建陶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农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农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