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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峰诉被告河南省天颐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赵秀峰,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男,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女,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赵秀峰,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男,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女,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天颐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欣。
委托代理人高纪彬,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峰诉被告河南省天颐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峰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秀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秀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