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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维平与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35号 原告赵维平,男,43岁。 被告杨志军,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平诉被告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35号
原告赵维平,男,43岁。
被告杨志军,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平诉被告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维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维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赵维平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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