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15号 原告赵江海,男,汉族,1958年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松,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生。系原告之子。 被告赵江河,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飒,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赵玉玲,女,汉族,1964年9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琴,女,汉族,1962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胡趁英,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梅花,女,汉族,1959年12月6日生。 原告赵江海与被告赵江河、赵玉玲、赵玉琴、赵梅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江海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赵江河、赵玉玲、赵玉琴、赵梅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江海撤回对被告赵江河、赵玉玲、赵玉琴、赵梅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和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赵江海负担。 审 判 长 范利辰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人民陪审员 杨金孔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