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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朝军与被告赵笑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赵朝军,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生。 被告赵笑笑,女,汉族,1983年4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军与被告赵笑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军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赵朝军,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生。
被告赵笑笑,女,汉族,1983年4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军与被告赵笑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军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笑笑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朝军撤回对被告赵笑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朝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