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赵朝军,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生。 被告赵笑笑,女,汉族,1983年4月2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军与被告赵笑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军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笑笑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朝军撤回对被告赵笑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朝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