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赵才省,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曹春杰,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硕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群力,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才省诉被告李硕磊、郑州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才省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才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才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才省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