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24号 原告贾青霞,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晓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辉,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钢旗,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贺俊然,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巧玉,女,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青霞诉被告常钢旗、贺俊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青霞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青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青霞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