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77号 原告谷建鹏,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深红,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建鹏诉被告曹深红、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建鹏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建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建鹏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