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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进宝诉张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78号 原告许进宝,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建军,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78号
原告许进宝,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建军,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进宝诉被告张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进宝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进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许进宝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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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