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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美炫与郑州市永新天地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958号 原告许美炫,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永新天地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美炫诉被告郑州市永新天地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958号
原告许美炫,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永新天地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美炫诉被告郑州市永新天地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美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许美炫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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