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袁庆学,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俊岭,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俊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全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龚来福,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郑市顺达货运出租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庆学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龚来福、新郑市顺达货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庆学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庆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袁庆学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