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83号 原告许广亭,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贾韶华,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魏心敏,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亭诉被告魏心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广亭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广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广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广亭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