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69号 原告许海燕,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飞,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辉,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燕诉被告贾飞、杨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燕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许海燕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