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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燕诉贾飞、杨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69号 原告许海燕,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飞,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69号
原告许海燕,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飞,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辉,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燕诉被告贾飞、杨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燕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许海燕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