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632号 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建。 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章先。 委托代理人卢刚辉,男,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强,男,该法律部副主任。 被告梁保松,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梁保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