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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江诉被告易建安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蔡文江,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海芳,女,系原告之妻。 被告易建安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华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江诉被告易建安盛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蔡文江,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海芳,女,系原告之妻。
被告易建安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华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江诉被告易建安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江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文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文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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