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20号 原告肖丽,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从锋,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赛红,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守国,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冉,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丽诉被告黄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丽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肖丽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