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缑新生,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潘孟丹,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新生诉被告潘孟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新生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缑新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缑新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