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282号 原告石海超,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利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洁,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超诉被告陈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超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海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石海超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