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32号 原告祖袁浩,男,31岁。 委托代理人连新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二伟,男,40岁。 委托代理人明国正,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琚保丰,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广田。 委托代理人闫峰,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昭斌,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祖袁浩诉被告朱二伟、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袁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祖袁浩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