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祖袁浩与朱二伟、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32号 原告祖袁浩,男,31岁。 委托代理人连新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二伟,男,40岁。 委托代理人明国正,江苏天之权律师事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32号
原告祖袁浩,男,31岁。
委托代理人连新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克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二伟,男,40岁。
委托代理人明国正,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琚保丰,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广田。
委托代理人闫峰,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昭斌,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祖袁浩诉被告朱二伟、郑州共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袁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祖袁浩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