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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铁林与王保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44号 原告申铁林,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冷长剑,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保现,男,1965年8月22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44号
原告申铁林,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冷长剑,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保现,男,1965年8月22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铁林诉被告王保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铁林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铁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申铁林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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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