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82号 原告白春生,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郑州鑫豫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生诉被告郑州鑫豫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春生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春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春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审 判 员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