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田东方,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俊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东方诉被告河南华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田东方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东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田东方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范晓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