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213号 原告王进府,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耀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理,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山峰,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府诉被告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府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进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王进府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郎胜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