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68号 原告王瑞乾,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晓垒,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高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佳,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乾诉被告王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乾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瑞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原告王瑞乾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仁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