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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火兴与王普、崔晓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王火兴,男,193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方庄34号。身份证号:410112193808092210。 委托代理人王国增,男,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方庄34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王火兴,男,193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方庄34号。身份证号:410112193808092210。
委托代理人王国增,男,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方庄34号。
被告王普,男,成年,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方庄29号。
被告崔晓敏,女,成年,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方庄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火兴诉被告王普、崔晓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火兴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火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火兴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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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