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王灿云,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要朋,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竞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云诉被告郑州竞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灿云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灿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灿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灿云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