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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飞、蔡照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27号 原告王朋飞,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 原告蔡照伟,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新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27号
原告王朋飞,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
原告蔡照伟,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新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
负责人梁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朋飞、蔡照伟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朋飞、蔡照伟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朋飞、蔡照伟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朋飞、蔡照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