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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萍与师金成、司保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65号 原告王新萍,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金成,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司保民,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65号
原告王新萍,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金成,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司保民,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萍诉被告师金成、司保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萍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新萍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
人民陪审员  王 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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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