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92号 原告王太来,男,1936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九超,男,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张家门社区。 被告王平,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来与被告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太来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太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太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太来负担。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