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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来与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92号 原告王太来,男,1936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九超,男,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张家门社区。 被告王平,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来与被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92号
原告王太来,男,1936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九超,男,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张家门社区。
被告王平,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来与被告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太来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太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太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太来负担。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