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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实充与张智伟、张玉山、王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王实充,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智伟,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张玉山,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庆勇,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实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王实充,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智伟,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张玉山,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庆勇,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实充诉被告张智伟、张玉山、王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实充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实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实充负担。
审 判 长  贾海宏
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
人民陪审员  石海宽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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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