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王实充,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智伟,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张玉山,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庆勇,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实充诉被告张智伟、张玉山、王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实充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实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实充负担。 审 判 长 贾海宏 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 人民陪审员 石海宽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云峰 -1- |